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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10-27 | 來源: | 責編: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010-51669640
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
證明商標類型:
第一類原產地證明商標,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是一種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
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和條件: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訂版)第二條的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
應具備的條件為:
A、必須是經依法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B、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必須有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即申請人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同時還應提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對其指定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證明文件。該主管部門一般指中央或省級以上的業務主管部門。
C、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證明商標注冊流程:
第一步: 商標查詢
第二步: 簽約
第三步: 提交申請文件
第四步: 商標局初步審查
第五步: 商標局實質審查
第六步: 商標公告
第七步: 取得商標專用權證書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所需材料:
1.商標注冊委托書 (可向客服索?。?/span>
2.申請人資格證明資料(需加蓋公章)
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
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供該地理標志以其名義在其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
3.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4.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并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5.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6.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7.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
8.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并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檢驗檢測的,應當附送申請人與具有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簽署的委托檢驗檢測合同原件,并提交該檢驗檢測機構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檢驗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單,并加蓋其公章。
9.商標注冊圖樣 (清晰商標注冊圖樣12份,圖片長為5—10厘米,寬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電子版圖樣)
10.列出希望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 (所有商品或者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商標分類表列舉,如需幫助請咨詢在線客服)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效期:
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可以申請續展注冊,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需費用:
一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一個類別上申請注冊為一件注冊申請。在一個類別上不管指定多少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每件申請注冊規費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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