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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3-07-08 |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 責編:
加拿大地理標志保護和管理現狀
加拿大參與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公約 加拿大自1970年6月26日起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1925年6月12日起成為《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的簽署國。1995年1月1日起,加拿大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有義務遵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
加拿大和歐盟于2003年9月16日就葡萄酒和烈酒飲料的貿易簽訂了一個與地理標志相關的協定。
該國內法律框架 加拿大沒有制訂地理標志保護專門法規,目前使用商標法中的相關規定為地理標志提供法律保護。
《1985年商標法》(Trademarks Act of 1985),1996年進行了修改(以下簡稱該法),該法包括證明商標和葡萄酒、烈酒地理標志的條款。該法中的證明商標的保護范圍涵蓋所有的商品和服務。加拿大商標法中地理標志的保護范圍更為有限,僅僅涉及葡萄酒和烈酒。
具體條款總結 所有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地理標志都可以作為證明商標獲得保護。證明商標是指可以將在以下幾個方面達到特定標準的產品或者服務,與不具有該特定標準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來的標志:特點或者質量、生產這類商品的一類人、產品生產的地區。
地理標志的申請應當提交至商標注冊機構。應當設有商標注冊員,由總署的行政長官任命(第63.1條)。
地理標志的定義是指標示出葡萄酒和烈酒來源于WTO某成員地域內,或者來源于改地域的某個地區或地方,而該葡萄酒和烈酒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歸因于該地理來源(該法第2部分,第T-13章)。受保護的地理標志名單僅限于那些WTO成員的準據法保護且官方承認的地理標志。
根據該法,對葡萄酒和烈酒的保護,一旦獲得注冊,他人就不能使用該葡萄酒和烈酒的名稱,既不能伴有“型”、“式”、“類”、“產于”(“type”, “style”, “similar”, “as produced in”)等詞語使用,也不能使用該名稱的譯本(該法第11.14和11.15條)。
商標法第11.18款包括葡萄酒和烈酒通用名稱的清單。
基于加拿大和歐盟2003年簽訂的雙邊協定,一些之前被認為是通用名稱的葡萄酒和烈酒的名稱,現在已從該清單剔除。根據加拿大和歐盟之間的協定,加拿大將21個歐盟葡萄酒名稱分類為“通用”名稱的情況將分3個階段逐步終止:
截至2013年12月31日,Chablis, Champagne, Port/Porto and Sherry;
截至2008年12月31日,Bourgogne/Burgundy, Rhin/Rhine, Sauterne/Sauternes;
協定生效之時,Bordeaux, Chianti, Claret, Madeira, Malaga, Marsala, Medoc/Médoc, and Mosel/Moselle (協定第12.1條).
協定生效2年內對于歐盟一些烈酒名稱,如Grappa, Ouzo, J?gertee/Jagertee/ Jagatee, Korn/Kornbrand and Pacharan等,其“通用”的狀態已經終結。
申請的形式要求 商標法規定申請書必須包括(第30條):
申請人的姓名的地址;
商標圖樣,除非該商標僅有字或詞構成;
對于證明商標,要指明商標使用的特定標準,同時對申請人并未參與證明商標相關產品的制造、銷售、租賃或者出租,以及相關服務的履行等行為作出聲明;
對使用特定商標的意圖以及如何使用作出聲明,或者是對在加拿大的首次使用日期作出聲明,二者皆可;
需提交的相關文件 特定情形中,注冊員會要求“以宣誓書或者法定聲明的方式確立他認為可以信賴的條件,包括商標在任何一個國家的使用時間長短等”來提供證據(該法第31條)。
特殊情形下,注冊員還可能要求提供進一步的信息(該法第32條)。
負責注冊的行政管理機構 工業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
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IPO)
費用 申請費用:如果是在線向商標注冊處提交申請或者費用的,則須通過加拿大知識產權局網站交納$ 250 (~€174),其他情形下則須交納$ 300 (~€209);
注冊費用:$ 200 (~€139);
其他程序可能還會交納額外費用,如注冊修改、轉讓、續展等;
根據該法第38(1)款提出異議的:$ 750 (~€524);
根據該法第11.13(1)款提出反對意見的:$ 1000 (~€699);
續展費用:$ 350 (~€246)。
訴訟費用:行政程序為$1375 至$1727 (€961至€1200),在商標局提起的異議程序可能花費$5000至$25000,或者更多(€3525至€17627)。
時間框架 注冊:該法沒有規定最后期限。
保護 注冊商標期限為15年,在交納有關費用之后可以續展同樣期限(該法第46.1條)。
中加貿易
據中國海關統計,2010年,中加雙邊貿易總額為371億美元,同比增長24.8%。其中,中國對加拿大出口222.2億美元,同比增長25.7%;自加拿大進口148.9億美元,同比增長23.5%。中方順差73.3億美元。
中國對加拿大出口的主要商品是:機器機械零件、電機電氣設備、家具寢具、非針織服裝及衣著附件、針織服裝及衣著附件、鋼鐵制品、玩具及運動用品等;自加拿大進口的產品主要有含油子仁及果實、木漿及回收紙、礦砂、電機電氣設備、機械、礦物燃料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10年中國公司在加拿大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5000萬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金額642萬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10年,經中國商務部批準或備案,中國在加拿大的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額為11.2億美元。2010年,加拿大對華投資項目390個,實際使用金額6.4億美元。
加拿大涉及我國地理標志產品貿易的管理規定
關稅制度 加拿大海關及關稅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有:《海關法》和《海關關稅法》。目前實行的《海關法》于1986年第二次修訂通過,主要規定了加拿大海關的職責和相應程序,包括關稅的計算、關稅的減免及補償、關稅的執行等相關條款;《海關關稅法》于1997年通過,主要是依照加拿大參加的與國際貿易相關的條約或協定、特別是世界海關組織制定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授權內閣在財政部長或貿易部長的建議下,發布、制定、修改進口貨物原產地規則、海關進口稅則、關稅待遇規則、特別或緊急保障措施及關稅減免等規定。
目前,加拿大實行的進口關稅種類主要是最惠國關稅和優惠關稅。對中國適用最惠國關稅。優惠關稅中最主要的是普遍優惠關稅,還包括最不發達國家關稅、對加勒比海聯邦國家關稅、對澳大利亞和新西蘭關稅、對美國關稅、對墨西哥關稅、對智利關稅、對哥斯達黎加關稅等協定關稅。
2010年1月28日,加拿大發布第10181號海關備忘錄,更新了受關稅配額管制的相關農產品列表,以及如何獲得配額許可等相關信息。
2010年5月7日,加拿大發布第10010號海關通告,宣布自2010年3月5日起,取消部分羊毛纖維的最高進口海關關稅。
進口管理制度 加拿大管理進出口貿易的主要法律是:《進出口許可法》、《出口法》、《出口發展法》、《特別進口措施法》、《國際貿易法庭法》以及《進口許可證規定》等。
外交國貿部是加拿大進出口的主要管理部門。《進出口許可法》于1999年最新修訂通過。該法授權加拿大內閣針對一些有戰略意義的或其他同加拿大或國際社會的安全、環保、經濟貿易秩序相關的產品以及其他貨物,進行監控,并對其進口和出口要求進口商或出口商取得必要的許可證。加拿大貿易監控與技術壁壘局負責該法規的具體執行與管理。
根據加拿大《進出口許可法》,由加拿大進出口控制局負責對《進口控制清單》中的產品簽發進口許可和證明。目前加拿大《進口控制清單》中所列的產品主要包括四大類,即農產品、武器及軍需品、紡織品及服裝、鋼鐵產品。其中,農產品主要包含雞肉、牛肉、蛋類、奶制品、小麥制品等,鋼鐵產品包括碳鋼及特種鋼。
加拿大對進口小麥要求進行品種登記。在2008年8月1日,加拿大取消了部分品種控制要求,不再要求每種登記注冊的谷物按照原來的KVD(KernelVisualDistin guishability)要求做到在視覺上有所區分。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加強受土壤污染貨物的進口規定 2010年2月2日,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BSA)發布第CN10001號海關通告稱,將加強受土壤污染貨物的進口程序。該通告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到達加拿大邊境的不合要求貨物,即受土壤污染的貨物,將被限制在邊境服務署的監管區。如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在運輸途中不發生土壤掉落的風險、具備相應的作業能力、具有加拿大食品檢驗署認可的移動式沖洗設施),貨物將在現場進行清潔。如果不具備相應條件,按照《植物保護法》和《動物健康法》的有關規定,受土壤污染的貨物將被拒絕進入加拿大,清潔或移出加拿大的費用將由進口商承擔。
自2010年2月1日起,給予12個月的執行過渡期,到2011年將全面正式實施該強化措施。該過渡期將使相關產業有機會調整業務,確保到達加拿大的貨物清潔,無土壤。
加拿大制定水生動物進口新規 2010年1月6日,加拿大發布通報,加拿大食品檢驗署(CFIA)擬修訂動物衛生法規和需報告疾病法規,以實施一項國家水生動物衛生計劃。該法規擬增加水生動物及其相關疫病具體章節;描述了防止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的疫病傳入或擴散的控制措施(進口許可);要求在被列明的疾病出現時,須向CFIA 報告;CFIA 須采取控制措施,阻止這些疾病傳入或擴散。
此前,加拿大沒有一項全面的保護國內動物免受嚴重疾病傳入和擴散威脅的國家計劃。在此之前的法規對野生和養殖鮭魚(鮭魚和鱒魚)的進口及在省內和省際間的調運作了規定,但在聯邦層面對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和長須鯨的進口或調運則沒有相應的疾病控制措施。
該通報已于2010年12月22日生效。
加拿大擬對非聯邦注冊類進口食品采取管制措施 2010年10月,加拿大食品檢驗署(CFIA)表示,正在擬定新的提案,對非聯邦注冊類(NFRS)進口食品實施監管,加強加拿大在售的NFRS進口食品的安全性。
非聯邦注冊類產品占據了加拿大食品市場約70%的份額。產品包括烘焙食品、雞蛋、點心、糖果、奶酪、蔬菜、魚類和肉類等。
新的提案包括兩部分:通則部分關于食品安全以及進口食品(IFS)產品持有記錄;規定加拿大IFS進口商必須持有許可證。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加拿大食品檢驗局的魚類進口檢驗計劃規定,用于商業銷售的魚類及海產品的進口商必須持有加拿大食品檢驗局頒發的魚類進口許可證或質量管理計劃進口許可證。
對于從未將魚類及海產品出口至加拿大的加工商來說,其產品的檢驗率需為100%,首批魚產品中的每個包裝件都需要進行抽樣檢驗。進口魚類產品的檢驗頻率根據歷史紀錄,從2%(對所有批次的非衛生與安全分析,如標簽分析)到最高5%不等(衛生與安全分析,如汞殘留及農藥殘留分析)。
如果檢測結果顯示某種產品或某個原產國的產品有問題,加拿大食品檢驗局將提高檢驗率至100%。如果某批產品經檢驗不符合加拿大要求,而且產品同進口商提供的材料不符,則該整批產品將被退回或銷毀。另外,該外國出口加工商將被列入加拿大食品檢驗局的進口預警名單,且該出口加工商之后的產品都需要100%檢驗,直到連續4批樣品通過檢測符合加拿大要求為止。
我國地理標志產品出口加拿大對策分析
地理標志產品主要是與自然環境密切相關的農產品。中國是加拿大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貿易伙伴和第二大進口來源地,并于2009年超過日本成為加第三大出口市場。中國對加出口的主要商品有: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服裝及衣著附件、便攜電腦、鋼材、家具、鞋類、塑料制品等。中國從加進口主要為糧食、化肥、紙漿和機電產品等。可見,中加貿易中,無論是中國對加拿大的出口,還是中國從加拿大的進口,地理標志產品都只有極少的份額。這一方面表明了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在加拿大的銷售現狀成績不佳,另一方面說明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在加拿大市場有著很大的潛力。
中國地理標志產品進入加拿大市場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了解加拿大涉及地理標志產品的相關規定 加拿大有關地理標志保護的規定相對簡單,但加拿大進口管理中很多規定會涉及中國地理標志產品的進入,比如衛生、植物、環境安全等方面經常會有一些新的規定。因此中國地理標志產品進入加拿大時,應當及時了解其規定,做好相應的準備。
利用商標法保護地理標志名稱 加拿大只有商標法為地理標志提供法律保護,商標法中對地理標志保護的對象、申請、公告等都有專門的規定。中國葡萄酒和烈酒類地理標志進入加拿大市場,可以申請地理標志保護,但其他類的地理標志產品在加拿大只能用一般商標進行申請以獲得保護。
加強中加地理標志保護及貿易合作 中加貿易近年來發展迅速,中國和加拿大也都將對方作為重要的的貿易伙伴進行交流和合作。多年來,中國有大量的移民生活在加拿大,中國的傳統文化包括飲食文化也正越來越多地影響著加拿大。加拿大中國移民也客觀上開拓了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在加拿大的市場。
中加地理標志產品應當存在很好的互補性。加拿大地理標志產品主要是葡萄酒,其中最有影響的是加拿大的冰酒。目前,加拿大冰酒在中國大陸市場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和不錯的銷售業績。而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在加拿大市場則比較分散,目前還局限在加拿大的華人生活和市場中。因此,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在加拿大市場的開拓和發展應當依托在加華人,向其他地方擴展。同樣,中國地理標志產品在加拿大也一定要大力宣傳自己的產品特色和豐富文化內涵。產品銷售,文化先行,這一點,對于有著豐富文化內涵的地理標志產品來說,尤其重要。